山东航空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根据《山东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设备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接近同种类新仪器设备单价者。

    2.设备严重损坏,无法复修者。

    3.设备使用年限已过,主要结构陈旧、元器件老化、性能指标降低,不符合教学实验的基本要求者。

    4.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属于淘汰对象者。

    5.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二、报废手续

    1.使用单位对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详细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写明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单价、设备编号、维修人员意见和报废理由。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同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对需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

    3.凡属固定资产类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后报分管校长批准;不属固定资产类设备的报废,经鉴定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4.凭设备报废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出账手续,计划财务处办理销账。

    5.报废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理。

三、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办法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建立回收报废设备账。

    2.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各单位可选用报废设备的可用部件或零配件,但要建立登记制度。

    3.确定无法使用的报废设备,可统一作价处理。其收入交计划财务处,补充设备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