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非用于教学、科研工作,因私使用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3.擅离职守,保管不善或擅自拆改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遗失;
4.因其它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仪器设备已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
2.凡因意外而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实验项目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的事故,而使仪器设备遭受损坏。
三、赔偿费的计算办法
1.凡丢失的仪器设备(包括其它物品),一律按照同种仪器设备的现行市价赔偿;
2.被损坏仪器设备复修后能达到原来性能指标者,负责赔偿全部修理费;
3.被损坏仪器设备不能复修或修理后不能达到原性能指标的最低限度者,应按原仪器设备现行市价赔偿。
四、赔偿手续
1.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说明事故原因后,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鉴定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损)单》,注明事故责任人和赔偿意见,交系主任审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各系(室)送交的《仪器设备报废(损)单》填写《赔偿费通知单》。学生凭此单到计划财务处交款。
2.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损坏仪器设备,需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明确赔偿责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损)单》,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仪器设备报废(损)单》,均须主管校长批准,方能办理赔偿和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