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高等教育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以新的发展理念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验课程标准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工作。

第八条  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注意吸收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推进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第十条  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充实先进的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以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障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6.有较稳定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教务处(或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进行建设。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考虑房屋、仪器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及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在购置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

第十八条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鼓励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调整、撤销,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或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由科研处牵头组织审核,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各二级学院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分管本学院实验室工作,并成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教务处,教务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进行管理和信息记录、统计和分析,提高管理效率并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提高科学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等。

第二十七条  具备对外出具公正数据能力的实验室,实验室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审核合格者,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以及当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令)、《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学校每年不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实验室工作。各二级学院定期召开实验室专题工作会议,安排布置实验室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原则上由具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按照实验教学、科研等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教师、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滨州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试行办法》执行,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责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