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规定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为适应教学需要,规范实验室设置,提高实验室建设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注重效益原则。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2.统筹规划原则。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室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原则上只设二级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教学实验室。
3.程序规范原则。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教学实验室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2.具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3.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计算机房不少于1.5平方米)。
4.具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5.具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
1.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共同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进行建设。筹建期满,由学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或合并实验室,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共同审核,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由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分别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3.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教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4.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为便于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