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训练学生实验技能和科学思维、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手段。
第三条 为促进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分别报送课程承担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教学任务进行审核,课程承担二级学院应协助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实验课程的安排。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做好实验教学任务的分配、落实,制定实验课程表并报教务处。凡未提交实验教学任务书的课程,实验中心(室)原则上不予安排实验。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补报实验教学任务书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实验教师和实验中心(室)要认真执行实验课程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实验开出时间、压缩实验学时,违者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室)、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实验教学课程标准及实验教材
第六条 实验教学课程标准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有关规范制订。
第七条 实验教学课程标准的制定(修订)由开课二级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组织人员完成,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同时要加强实验教材、指导书的建设,不断更新和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注重实验内容的应用性,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
第九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研究实验课程,制定实验项目,主要包括:实验内容、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所需材料等。实验项目的增减或更新,需由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论证,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同时应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登记卡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中心(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登记卡。
第四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十二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人才培养目标,推进实验课程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五章 实验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应根据学生实验预习、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的完成等情况评定,期末考核要重点考核实际操作。
1.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按课程标准规定的比例执行;
2.学生上实验课不得无故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补做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经二级学院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再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册中),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和实验中心(室)分别存档,并及时录入综合教务系统。
第六章 实验教师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应建立和形成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由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并按课程标准要求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教案。
第二十条 教师首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新开实验项目必须进行预作,经实验中心(室)主任组织审查认可后,方能对学生开出。鼓励所有实验教师在实验项目开设前进行试做。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师要填写教学日志,做好考勤记录。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做好预习检查、项目讲解、操作指导、总结讲评等环节的工作,注重教书育人,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做好实验中心(室)各项记录,整理好实验装置、打扫实验中心(室)卫生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一般采取记分制,实验教师对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字。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师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中心(室)存档。
第七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实验教学任务,并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二级学院或实验中心(室),令其整改,构成教学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验分组应符合教学实验中心(室)评估标准要求,基础课实验1人1组,技术基础实验2人1组,专业课4人1组。确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写出实验预习报告,经实验教师检查后方可做实验。学生要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中心(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中心(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第三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中心(室)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规范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劝告而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设备、工具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主任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危险物品(专人专管)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要有应急预案;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维护,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要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中心(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做好实验教学文档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应注重加强实验课程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组织实验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