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学院低值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够固定资产类别和计价标准的物资,分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三类管理,统称为低值物资。
第三条 低值物资是学校资产的重要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物质条件。随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起点(计价)的提高,低值物资也相应增多,管理好低值物资,是学校设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责任制度,加强低值物资的管理。对低值物资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报废、回收、处理等,都要做到有专人负责,进出库手续清楚完整,帐卡记录齐全,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条 低值物资的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资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资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
第二章 物资的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包括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为三类管理。
一、材料类:凡经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小动植物和改装使用的元器件、零配件等,均列为材料类管理。
二、低值品类(即称低值仪器设备类):凡单价和类别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虽单位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但非独立使用的,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文体用品及附备件等,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类管理。
对由于使用上的特殊性不适合作为固定资产物品管理的,如各种气体钢瓶(氧气瓶、氮气瓶、氢气瓶等)、各种玻璃精馏塔和玻璃平衡釜、各类宣传板牌等,虽单位价值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也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类管理。
三、易耗品类: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低值仪器设备类和材料类范围的用具器材,如玻璃仪器、各种元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一般用具等,以及虽价值够固定资产标准,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限不能保持一年以上者,均列为易耗品类管理。
第七条 物资的分类。物资的一级分类应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分类,使用性质特殊的可结合学校实际做合理调整。
一、材料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3.煤炭及石油产品; 4.木材;
5.水泥; 6.化工原料及试剂;
7.建筑材料; 8.实验用小动、植物。
二、易耗品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3.劳动保护用品; 4.三类物资。
三、低值仪器设备类的一级分类目录
l.仪器仪表
①计时仪表(秒表、电子钟、挂钟、手表、闹钟、石英钟、天文钟等);
②温度测量仪表(点温计、热电偶、温度计等);
③电工测量仪表(电流表、电压表、数字万用表等);
④光学仪器(放大镜、望远镜、学生显微镜、投影器等);
⑤实验室通用仪器(天平、台秤、磅秤、弹簧秤、电炉、取暖电炉、电热水器、干燥器、仪器小推车等);
⑥音响设备(幻灯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音机、话筒、喇叭、音箱、对讲机、倒带器、消磁器等)。
2.教具:各种教学模型等。
3.工具
①焊接工具(焊枪、焊钳熔接器、电烙铁、吸锡器、焊工面罩等);
②照明用具(工作灯、台灯、聚光灯、弧光灯、其它灯具等);
③通风用具(落地扇、台扇、吊扇、排气扇、电吹风、鼓风机等);
④通用电器(电机、变压器、继电器、整流器等);
⑤照相器材(照相机、闪光灯、放大机、切纸机、上光机、曝光表等);
⑥绘图工具(计算器、绘图仪、三角板、曲线板、丁字尺、求积仪等);
⑦电动工具(手电钻、冲击电钻、电剪刀、手提砂轮机、手电刨等);
⑧其他工具(小台钳、板手、小电锯、电熨斗、打字机、血压计等)。
4.量具
①精密量具(千分表、百分表、千分尺、游标卡尺、水平仪等);
②一般量具(贵重器皿、玛瑙乳钵等)。
5.文艺用品
①吹奏乐器(笛、唢呐、笙等);
②弹奏乐器(琵琶、琴、筝等);
③拉奏乐器(胡、弦等);
④打击乐器(鼓、锣、钹等);
⑤西洋乐器(管、号、鼓、琴等)。
6.体育用品(指一般体育器材)。
7.高压容器(氧气瓶、氢气瓶、氮气瓶等)。
8.玻璃仪器(玻璃精馏塔、气-液平衡釜、液-液平衡釜等)。
第三章 物资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低值物资要实行校、系(部、处、馆、中心)两级建帐管理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有低值物资分类总账和系、部、处、室的分户明细账。
第九条 新购低值物资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填写《低值物资入账单》(其中:一联随发票交计划财务处报销、一联报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记账、一联为资产管理员记账、一联为存根)。
第十条 各使用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低值物资明细总账。所辖室、中心应建立分户账,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帐、物的核对,以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低值仪器设备账要登记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来源和状态等,易耗品账和材料账只记名称、规格、数量明细。要根据出入库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账。物品的收支凭证要妥善保管,以供备查。
第十二条 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需经部门分管领导、使用人、相关技术人员鉴定、设备管理员签章、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方可出账。设备管理员应每学期向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易耗品和材料的消耗明细表,并同时进行低值物资的减值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要加强对低值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积压、损坏和丢失。个人借用的低值仪器设备应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和借用期限。借用期满,应由借出经办人催办归还。
第十四条 设有易耗和材料物资库房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领用帐、卡制度,要有严格的领用审批手续,临时工、学生等非正式工作人员不能经办。库存物品一律不外借。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做到库存物品管理的科学化,存放有序,帐物对号,零整分开,便于收发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和丢失,严格做到帐物清楚。
第十五条 对贵重、稀缺(指金、银等制品)和民用性强的易耗品(指胶卷、磁带、录相带、光盘等)的领用应从严控制,库房要有管理细则。
凡属“两用性”的低值仪器设备(指计算器、打字机、收录机、照相机等),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单位要有严格、明确的内控管理办法。
对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要严加管理,限量领用,使用去向要有详细记录,确保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六条 对低值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应按《滨州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低值物资各单位要有专人管理,每半年核查一次,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达到帐、物相符。人员变动时应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监督交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要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进行账、物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要严格物资出入库手续,账卡的记录要齐全。年底盘点,对盘盈、盘亏物品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账务处置。
第十九条 校内单位、部门之间低值仪器设备的调剂,须报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和调帐。